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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奸淫及其种类和等级(482—487)

发布时间:2022-10-06  阅读:676次
 

482.⑶双重奸淫是指丈夫与有夫之妇,或妻子与有妇之夫所犯的通奸。它之所以被称为双重奸淫,是因为它是两个已婚者所犯的通奸行为,他们双方都违反婚约。因此,比起前一种,它的严重程度也是加倍的。前面说过(480节),一个男人与一个妻子的婚姻之爱经他们同意并立约后,就将他们的灵魂联结起来;这种联结就是在其源头中的爱情本身;而该源头会被奸淫阻塞并堵住,好像有人阻塞并堵住源泉的源头,导致泉水无法从中流出并形成溪流一样。当两性情爱限于异性中的一个女人或一个男人时,二者的灵魂就联结起来,如当少女许诺将自己完全献给少男,少男反过来许诺将自己完全献给少女时的情形。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可知:二者的生命,因而灵魂也联结起来,因为这些是他们生活的开始。这种灵魂的联结只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也就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的婚姻中才有可能;而在一夫多妻,也就是一个男人与数个女人的婚姻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后一种婚姻中,爱情是分裂的;而在前一种婚姻中,爱情是联结的。处于这种联结,就是其最高居所的婚姻之爱是属灵、神圣和纯粹的。这是因为每个人的灵魂在源头上都是属天的,故直接从主那里接受流注;事实上,它从主那里接受爱与智慧,或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并且这流注使他成为一个人,有别于动物。

婚姻之爱在灵魂中,就在其属灵的神圣和纯粹中;它从灵魂的这种联结流入全身的生命;并且只要它的脉络保持畅通,它就会以蒙福的快乐充满那生命。这就是发生在那些靠主变得属灵之人当中的情形。除了奸淫外,没有什么东西能阻塞并堵住婚姻之爱的这个居所和源头,或源泉和它的流出。这一点从主的话清楚可知: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4-9)

还有这段经文中的这句话:

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19:9)

因此,当这纯粹和神圣的源泉被堵住时,如前所述,这爱就像粪便中的宝石,或呕吐物中的面包那样充满污秽;这污秽与那源泉,也就是婚姻之爱的纯粹和神圣完全对立。这种对立便产生婚姻中的冷淡,与之相称的是淫乱之爱的肆意享乐;而淫乱之爱会自动毁灭自己。这就是罪恶,因为神圣之物被掩盖了,它进入身体的流注因而被阻塞;亵渎之物取而代之,它进入身体的流注被打开。结果,此人不再是属天堂的,成了属地狱的。

483.对此,我补充几个来自灵界的值得一提的事实:

我听说,在灵界,有的已婚男子渴望与未失贞的女人或处女行淫;有的渴望与失贞的女人或妓女行淫;有的渴望与已婚妇女或妻子行淫;有的渴望出身贵族的女人行淫;有的渴望与下层女人行淫。我凭出自灵界各个王国的大量实例确认,事实的确如此。我在深思这类淫欲的多样化时,曾询问是否有男人只与有夫之妇寻乐,不找未婚女子。为叫我知道这类男人的确有,来自某个国家的许多男人被带到我面前,并被迫照其好色的本性说话。他们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唯一的乐趣和快乐就是与有夫之妇通奸;此外,他们找漂亮的妻子,并根据他们的财富花大价钱雇她们为自己服务;他们通常单独与这个女人讨价还价。我问他们为何不雇未婚女子为自己服务,他们说,这种事对他们来说,太过平常了,本身没什么特别之处,毫无乐趣。我又问这些妻子事后是否回到她们丈夫身边,继续与他们一起生活。他们回答说,她们要么不回去,要么回去也是冷冰冰的,因为她们已经成了妓女。

然后,我严肃地问他们是否曾考虑过,或现在考虑到,他们犯了双重奸淫,因为他们是在自己已经结婚,有了妻子的情况犯下的,这类通奸会夺走人的一切属灵良善。谁知,在场的多数人闻言大笑说:“什么是属灵的良善?”我仍坚持说:“还有比将你们的灵魂与一个丈夫的灵魂混和在他妻子里面更可憎的吗?难道你们不知道男人的灵魂就存在于他的种或精子里面吗?”对此,他们转过身去,嘀咕说:“那有什么害处?”最后,我说:“即便你们不害怕神性律法,难道就不害怕世间法律吗?”他们回答说:“不害怕,只是怕一些教会神职人员,”他们说,“不过,在他们面前,我们会把我们所行的隐藏起来;实在藏不住,我们就和他们和睦相处。”后来,我看到这些人被分成若干组,其中几组人被扔进地狱。

484.⑷三重奸淫是指血亲当中所犯的通奸。这种奸淫之所以被称为三重奸淫,是因为它比前两种严重三倍。它们是利未记中(18:6-17)所列举的不可亲近的血亲关系或“骨肉之亲”。这类奸淫比上述两种严重三倍的原因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内在原因源于它们与违反属灵婚姻,也就是主与教会、因而良善与真理之间婚姻的对应关系。外在原因则是为了保护,防止人变成动物。不过,限于篇幅,我不再进一步揭示这些原因。

485.⑸奸淫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奸淫的定性,定罪和死后的归罪。这些等级不是种类,但适用于各个种类,并区分它们的邪恶或良善是更大还是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确定每种奸淫应算为更温和,还是算为更严重。众所周知,环境和突发事件使一切事千差万别。然而,一个人凭其理性微光以一种方式看待它们,一个法官则出于法律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待,而主出于此人的心智状态又以一种方式来看待。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到罪的定性、宣布,以及死后的归罪。人照其理性微光决定罪的定性;法官照法律决定罪的宣布;主照这个人的心智状态决定归罪。无需解释就能看出,这三种情况彼此截然不同。人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凭理性评估可能会判某人无罪,而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根据法律可能会判他有罪;而法官也有可能会判一个死后下地狱的人为无罪。原因在于,法官照着行为做出判决;但死后,每个人皆照其在意愿、因而在理解力中所形成的意图,以及他的理解力、因而意愿的确认程度而受审判。而法官无法看到这些。然而,这两种审判都是公正的,因为一种关注世间社会的利益,另一种关注天堂社会的利益。

486.⑹一级奸淫出于无知;犯这种奸淫的,是那些年龄尚小,或不能运用理解力,以至于无法抑制它们的人。就本身而言,一切邪恶,因而包括一切奸淫都是内在人和外在人同时做出的行为。内在人形成意图,外在人则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就本身而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谋划外在人行为的内在人的性质。但是,由于内在人及其意图无法被人看到,所以在法庭上,每个人必须根据其言行按照法律法规接受审判;法官也必须关注法律的内在含义。举例说明:如犯奸淫的是以下几种人:青春期的男孩,他们尚不知奸淫是一种比行淫更严重的罪恶;头脑极端简单的人;因疾病丧失清晰判断力的人;或以下情形所犯的奸淫,处于发狂或精神极度亢奋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人实实在在陷入了精神错乱;因酗酒而神志不清等等。显然,在这些情况下,内在人或内在心智仅存在于处在非理性状态下的外在人里面。理性之人根据上述情况只将这类行为定性为奸淫。然而,同样是这个人,法官会判他有罪,并根据法律惩罚他。但死后,这些奸淫行为会照着存在于奸淫者意愿里面的理解的同在、性质和能力而被归罪。

487.⑺这些人所犯的奸淫是轻罪。这一点从前面所述(486节)清楚可知,无需进一步证明。因为众所周知,一切行为的性质,以及总体上一切事件的性质,皆视当时的情况而定,这些情况或减轻或加重它们。鉴于他们是初犯,这种级别的奸淫是温和的;并且只要他/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弃绝这类行为,因为它们是违反神,或邻舍,或国家利益的邪恶,并由于违反这些也是违反理性的邪恶,它们仍是温和的。然而,另一方面,若作恶者没有出于上述原因中的一个弃绝它们,那么这些奸淫就被算为更严重的那一类。这符合神性律法(以西结书18:21,22,24等)。然而,人无法基于这些理由或宽恕或谴责它们,或将它们定性并判为是轻还是重,因为他看不到它们。事实上,它们不在人的审判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这样来理解:死后,它们会被如此清算和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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