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6d.在以下经文中,“敬畏耶和华或对耶和华的敬畏”也表示其中有通过真理而来的神圣的敬拜。以赛亚书:
这百姓的心远离我,他们对我的敬畏成为人们所教的命令。(以赛亚书29:13)
同一先知书:
你们当中有谁敬畏耶和华,听从祂仆人的声音?就是行在黑暗中,没有亮光,信靠耶和华的名,倚靠自己的神的。(以赛亚书50:10)
耶利米书:
他们必听见我向他们所行的一切良善,好叫他们因我即将向他们所行的一切良善和一切平安,就惧怕战兢。(耶利米书33:9)
诗篇:
耶和华的使者在敬畏祂的人四围安营,要搭救他们。耶和华的圣民哪,你们当敬畏祂,因敬畏祂的一无所缺。(诗篇34:7, 9)
又:
那没有改变、不敬畏神的人。(诗篇55:19)
又:
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凡遵行祂诫命的都有美好的理解。(诗篇111:10)
由于“敬畏”与神性真理有关,而敬拜中的神圣,以及智慧和聪明都来自神性真理,所以经上说:“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凡遵行祂诫命的都有美好的理解(也就是聪明)。”又:
敬畏耶和华的人要赞美祂,雅各所有的种都要尊敬祂,以色列所有的种都要敬畏祂。(诗篇22:23)
路加福音:
神的怜悯世世代代归与敬畏祂的人。(路加福音1:50)
“耶和华神”涉及、因而表示有一种神圣而崇敬的感觉,因而以一种神圣而崇敬的方式敬拜祂,这一点可从这些经文明显看出来。摩西五经:
你们要谨守我的安息日,敬畏我的圣所;你们要崇敬。(利未记19:30; 26:2)
出埃及记:
耶和华的作为,我要行的多么可敬畏。(出埃及记34:10)
创世记:
雅各就惧怕,说,这地方何等可畏;这不是别的,乃是神的家和天门。(创世记28:17)
当论及神性,以及天堂和教会的神圣时,“敬畏或惧怕”表示尊敬并保持尊敬,这从上述经文和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在希伯来语中,表示“敬畏或惧怕”的这个词也表示尊重和崇敬。这从路加福音中的这些话也明显看出来:
某城里有一个审判官不敬畏神,也不尊敬人。他在自己里面说,我虽不惧怕神,也不尊敬人。(路加福音18:2, 4)
经上说“敬畏神”和“尊敬人”,是因为敬畏或惧怕表示更高程度上的尊敬。
马太福音:
那能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你们不要怕;倒要怕那能把灵魂和身体都灭在地狱(Gehenna,希腊文:欣嫩子谷)里的。(马太福音10:28; 路加福音12:4, 5, 7)
然而,此处“怕”表示对属灵地死亡有一种惧怕,因而表示一种属世的惧怕(或敬畏),这是害怕和恐惧;但属灵的惧怕(或敬畏)是一种神圣的惧怕(或敬畏),这种惧怕(或敬畏)就住在一切属灵之爱里面,照着这爱的质和量而各异。属灵人就在这种惧怕(或敬畏)中,他知道主不向任何人行恶,更不会把任何人的身体和灵魂灭在地狱里;相反,祂向所有人行善,渴望将每个人的身体和灵魂都提入天堂,到祂自己那里。这就是为何属灵人的惧怕(或敬畏)是一种神圣的惧怕(或敬畏),唯恐人因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而转身离开,从而伤害自己里面的这神性之爱。但属世的惧怕(或敬畏)是对危险和惩罚,因而对地狱的一种害怕、恐惧和惊恐;这种惧怕(或敬畏)就住在一切肉体之爱里面,也照着这爱的质和量而各异。具有这种惧怕(或敬畏)的属世人只知道主向恶人行恶,定他们的罪,把他们投入地狱,惩罚他们,这些人因此处在对主的害怕和恐惧之中。犹太和以色列民族中的大多数人就处于这种惧怕(或敬畏),因为他们是属世人;这就是为何经上经常说他们“害怕耶和华”、“在祂面前战兢”,以及“恐惧战兢”;由于同样的原因,当神性律法或神性真理从西乃山上宣布时,经上论到以色列人说,他们极其害怕(出埃及记20:18–20; 申命记5:23–25)。
这种惧怕(或敬畏)就是雅各向拉班起誓所指着的以撒所畏惧或恐惧的(创世记31:42, 53)在某种程度上所表示的;因为在圣言中,“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表示主,“亚伯拉罕”表示属天神性方面的主,“以撒”表示属灵神性方面的主,“雅各”表示属世神性方面的主;“以撒”所表示的属灵神性就是神性真理,这神性真理使属世人受到惊吓,由于“拉班”是属世人,所以雅各指着“以撒所畏惧或恐惧的”向他起誓。在以赛亚书,所指的是几乎一样的惧怕(或敬畏):
你们要尊万军之耶和华为圣,因为祂是当敬畏的,是你们当恐惧的。(以赛亚书8:13)
此处“敬畏”与属灵人有关,“恐惧”与属世人有关。由于属灵人不会处于诸如属世人所处的那种惧怕(或敬畏),所以经上说:“不要惧怕。”以赛亚书:
雅各和以色列啊,不要惧怕,因为我救赎了你,曾提你的名召你,你是属我的。(以赛亚书43:1)
路加福音:
你们这小群,不要惧怕,因为你们的父乐意把国赐给你们。(路加福音12:32)
耶利米书:
我的仆人雅各啊,不要惧怕;以色列啊,不要惊惶,因我要从远方拯救你;雅各必得享平静安逸,无人使他害怕。(耶利米书30:9, 10)
以及其它许多经文。此外,“敬畏或惧怕”、“惊骇”、“惊愕”等等表示感觉的各种扰乱和心智状态的变化(可参看AE 667, 67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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