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简体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详细内容

《出埃及记》(8980—8985)

发布时间:2021-09-21  阅读:1112次

8980.“他的女人就可以同他出去”表一种与快乐联结,以及争战之后的真理状态。这从“出去”和“女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出去”,即从服事或奴役中出去,是指争战之后的一种状态(参看8975节);“女人”是指被联结的快乐,如刚才所述(8979节)。由此明显可知此处“奴仆”究竟代表谁,即代表那些充满构成其教会教义的信仰,却未充满相应的良善,而是充满模仿相应良善的一种快乐之人。他们服事他们的主人表示他们在能被引入天堂之前的状态,他们出去,不再服事表示他们被接入天堂时的状态。但他们因只充满构成其教会教义的信仰,却未充满相应的良善,因而未充满良善之真理,也就是仁之信,故无法被允许深入天堂,只能到天堂的入口处。因为那些在天堂入口处的人通过信之真理与天堂之内的人相接触,通过与那真理联结的快乐与天堂之外的人相接触。他们就像覆盖身体的皮肤层或膜,通过触觉与世界相接触,通过神经系统与身体中灵魂的生命相接触。正因如此,由“希伯来奴仆”所代表的天堂入口处的人在大人里面被称为皮肤灵或表皮(关于他们,可参看5552-5559节)。不过,这类灵人有许多属与种,和覆盖身体的皮肤层或膜一样。有些皮肤层或膜覆盖整个身体;有些则覆盖总体上的内层部分,如腹膜、胸膜或心包膜;有些则专门用来覆盖那里的各个器官。他们相对来说都是一群仆人。

8981.“他主人若给他一个女人”表在争战期间,被属灵层附于真理的良善。这从“主人”和“给他一个女人”的含义清楚可知。“主人”在此是指属灵层,因为“主人”在此是指以色列人中的某个人,而“以色列人”表示那些系真正的属灵教会成员,也就是出于爱与情感,或也可说,出于仁爱行善的人(关于“以色列人”表示属灵教会成员,可参看6426, 6862, 6868, 7035, 7062, 7198, 7201, 7215, 7223, 7957, 8234, 8805节;因此,“以色列人”在抽象意义上表示属灵的真理和良善,参看5414, 5801, 5803, 5806, 5812, 5817, 5819, 5833, 5879节);正因如此,这里的“主人”表示属灵层。“给他一个女人”是指将良善附于真理;因为“给”当论及一个女人时,表示附于……;“奴仆”是指充满教义真理,却未充满相应良善的人(8974节);而“女人”是指快乐(8980节),但在此是指良善,因为这良善被属灵层给予或附于那真理。来自属灵层的一切都称为“良善”,因为属灵层本身就是仁之良善(“女人”表示良善,参看915, 2517, 4823, 6014, 8337节)。它之所以表示在争战期间,是因为经上说,他主人若给他一个女人,那么在他服事结束的时候,这个女人要归主人。由此明显可知,在奴仆服事期间,这个女人是这个奴仆的,但服事结束后不是;因而在争战期间是,在争战之后不是;因为六年的服事表示劳苦和争战(8975节)。

谁看不出这个条例含有一个奥秘?没有人能知道这个奥秘,除非它被揭示出来。因为就外在形式而言,这种事似乎违背神的公义,即:当一个奴仆不再服事时,给他的这个女人要留给主人,然而一个女人应该永远归她的男人或丈夫。耶和华吩咐给以色列人的许多其它事,和这些事一样,似乎也是不公,如:他们向埃及人索要金银器皿,由此掠夺他们,此外还有在其各自地方所论述的其它类似性质的行为。但尽管就外在形式而言,这些规定似乎违背神的公义,如前所述,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它们是从天上的神性秩序律法那里产生的,这些律法是完美的公义律法本身。不过,这些律法是看不见,除非它们凭内义从字义中脱离出来。这条律例从中产生的律法是这样的:属灵良善无法与那些从小就局限于教会的外在事物之人联结,只能在他们经历争战期间被附在他们身上,而争战之后它就退去了。

为了把整个事情弄清楚(因为它是一个奥秘),必须对它作一个简要的解释。有些人从小就很少思想永生,也很少思想灵魂的救赎或福祉,只思想世俗的生活及其富足,然而仍过着一种良善的道德生活,也相信其教会教义的真理。他们成年后,只能通过争战期间属灵良善的依附而得以改造。然而,他们不能保留这良善,只能利用它来确认或强化其教义的真理。他们之所以具有这种品性,是因为在过去的生活中,这些人沉溺于各种世俗的爱;当这些爱深深扎根下来时,它们不允许属灵良善与真理结合,因为这些爱与这种良善完全格格不入。然而,当这些爱消退时,如当他们陷入焦虑、不幸、病患等时的情形,属灵良善就能占据这些人的思维。这时,对出于仁爱行善的一种情感就会进入,但这种情感只用来确认或强化教义真理,使它们更深地扎下根来。然而,它无法与真理结合。原因在于,所进入的这种仁爱的情感只充满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没有进入它的意愿部分,凡不进入意愿部分的,都不会被真理采纳,因而与它结合。因为当真理进入意愿时,因而当此人意愿真理,并出于意愿实行真理时,与人同在的良善与真理就实现结合。这时,真理第一次变成良善,或也可说,信第一次变成仁。

这一切在那些从小就沉溺于各种世俗的爱,然而却充满其教会的教义真理之人身上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他们心智的意愿部分被这些爱占据,而这些爱完全是属灵良善的对立面,并且排斥这良善。当这些爱休眠时,如在前面所说的病患、不幸,或焦虑的状态下,因而在劳苦和某种争战期间所发生的情形,它们只允许它进入其心智的理解力部分,也就是进入他们的思维。这是藏在这条律例中的奥秘;由于这条律例因此是关于那些充满教义真理,却未充满相应良善之人的神性秩序的律法的代表,所以在代表性教会,它符合神的公义,甚至在外在形式上也符合。

8982.“她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表从这良善衍生而来的真理和良善。这从“儿子”和“女儿”的含义清楚可知:“儿子”是指真理(参看489, 491, 535, 1147, 2803, 2813, 3373, 3704, 4257节);“女儿”是指良善(489-491, 2362, 3024节)。它们是衍生的真理和良善,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女人”,也就是生他们的母亲,表示属灵良善(8981节),“生”在内义上表示衍生(1330, 3263, 3279节)。

8983.“这个女人和她的孩子要归他的主人”表被属灵层附于真理的良善,以及从这良善衍生而来的真理和良善必不归于真理当作它自己的。这从“女人”、“孩子”和“要归他的主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争战期间被附于真理的属灵良善,如前所述(8981节);“孩子”是指衍生的真理和良善,如刚才所述(8982节);“要归他的主人”是指它们必属于它们所源自的属灵层,而不属于真理。因为“主人”是指属灵层(8981节),“奴仆”是指没有相应良善的真理(8974节),这就是为何这些事物必不归于这真理。“男人和女人”在内义上表示良善与真理的结合,因为世上的婚姻代表天上的婚姻,也就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此外,婚姻之爱对应于这婚姻(2727-2759, 2803节)。

不过,一个奴仆和他主人所给他的一个女人之间是没有婚姻的,只有一种像男人与妾那样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与天上的婚姻相对应。因此,当奴仆出去时,这种结合就终止了;因为这时女人和孩子都成了主人的了。这种结合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奴仆”所代表的真理存在于外在人中,而“女人”所代表的良善存在于内在人中;属于内在人的良善无法与属于外在人的真理结合,除非结合先在内在人中实现。在此之前,它们无法结合在一起,因为奴仆代表纯粹的外在人,这外在人没有相应的良善,并且这良善也无法被归与它。从前面关于人之重生的说明(3321, 3469, 3493, 3573, 3616, 3882, 4353节)可以看出,内在人的良善与外在人的真理如何不可能结合在一起,除非结合先在内在人中实现;因为重生就是良善与真理的结合。

8984.“他要单身出去”表争战之后的一种状态,它仅仅是所确认或强化并植入的真理的一种状态。这从“出去”和“他单身”的含义清楚可知:“出去”,即从服事或奴役中出去,是指争战之后的一种状态(参看8980节);“他单身”是指缺乏良善的真理(8977, 8978节)。它之所以表示所确认或强化并植入的真理的一种状态,是因为“在第七年出去”就具有这种含义(8976节),在此则因为“女人”所代表属灵良善已经用来确认或强化了这真理,也用来植入了新的真理(8981节)。

8985.“倘或奴仆明说”表那时源于所植入真理的思维。这从“说”和“奴仆”的含义清楚可知:“说”是指思维(参看7094, 7107, 7244节);“奴仆”是指没有相应良善的真理(8974节),在此是指被确认或强化并植入时的这真理,因为这话是指着那即将出去时的奴仆说的(8984节)。我们虽说“奴仆”表示真理,但所表示的是一个充满缺乏相应良善的真理之人。之所以说“奴仆”表示真理,而不说“奴仆”表示一个充满这种真理的人,是因为天使的语言就是这种抽象的语言,也就是从人抽离出来的语言。事实上,在天上,他们会思想某个事物而不去设想人,因为当他们的思维涉及人时,它会让他们想起与他们正在思想的那个事物有关的社群;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他们的思维就被缩窄到那个社群,并固定在它上面。

在天上,思想一个地方会导致出现在那个地方;他们在那个社群的出现会将社群里的那些人的思维吸引到自己这里,从而干扰那里来自神性的流注。当他们抽象地思想或谈论某个事物时,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思维会照着从神性发出的流注所产生的天堂形式而朝各个方向发散,并且不会干扰任何社群。因为它触及社群的总体气场,不会影响或扰乱社群里的任何人,因而不会损害任何人照着来自神性的流注进行思考的自由。简言之,抽象思维能遍及整个天堂,处处畅通无阻;而缩窄到人或地方的思维则变得固定和停滞。

上一篇:《出埃及记》(8996—9002)

下一篇:《出埃及记》(8945—8957)

  栏目导航  
最后的审判(遗作)(43)
最后的审判(遗作)(42)
最后的审判(遗作)(41)
第一卷(1—7)
第一卷(8—9)
第一卷(10—15)
第一卷(16—21)
《新耶路撒冷教义》全文下载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
《最后的审判》目录
《最后的审判》全文下载
 
首页 | 著作简介 | 主要著作 | 四部福音书注解 | 研究文集 | 要理问答 | 生平经历 | 音频资料 | 视频资料 | 我要留言 | 联系我们
 
联系人:一滴水 联系方式:13563498755  微信号:ljh13563498755  电子邮件:ljh13563498755@163.com
史威登堡著作中文网版权所有 © 2010-2020 All Rights Reserved.